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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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44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 好克彥 訴訟代理人 龔芷儀 被告 劉進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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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