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83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簡大罡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邱樂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9,600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