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27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劉淑貞 相對人 潘永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分別於民國106年12月4日、106年12月4日、111年8月11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480萬元、330萬元、22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保證債務(係指債務人擔任他人借款、透支或關係之保證人,則就其所保證之債務於保證期間或未獲清償前,均為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信用卡契約等4項,均含其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強制執行之費用、參與分配之費用、其他經雙方所約定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抵押權人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分別為136年11月29日、136年11月29日、141年8月9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即於106年12月7日、111年8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308萬元、190萬元,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或付息時,經聲請人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借款人後,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借款人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4,286,840元及利息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郵政存證信函用紙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3年3月20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1苗栗縣頭份市信義667505.05675/100002苗栗縣頭份市信義677170.43245/100003苗栗縣頭份市信義677-18.75245/10000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用途主要建材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133信義段667地號頭份市○○里0鄰○○路000巷00弄0號7樓住家用、RC造七層:47.34合計:47.34陽台:15.66全部共有部分:信義段134建號,權利範圍為10000分之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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