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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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14號聲明人 李妍旻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設有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李敏雄 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新竹縣○○市○○○路○○○○號」,此有聲明人所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可證,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明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司繼 字第 114 號裁定(109.01.20)【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司繼 字第 26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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