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2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瑞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彩鳳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2,4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書記官謝志鑫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6,548.97平方公尺(彰化縣○○鎮○○段○○○○號土地面積)×1,700元(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1031/6664(一審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1,722,44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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