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73號原告 陳文成
陳江山 陳文宏 被告 廖吳芳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基於買賣契約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依照兩造間之買賣契約,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價格共計新臺幣(下同)90,63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6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9,5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書記官楊意萱附表:編號土地地號/建物門牌號碼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1.臺南市○○區○○段000地號860.85全部2.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2.1全部3.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9.16全部4.臺南市○○區○○段000地號873.01全部5.臺南市○○區○○段000地號870.16全部6.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總面積)52.5全部未保存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