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2年度花小字第89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花小字第89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藍彗熒

林冠妤

被告 林岱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柒拾捌元自民國112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胡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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