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簡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基簡字第883號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玉林 等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參拾柒萬零伍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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