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賴盈瑄 代理人 陳育廷 律師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黃森睿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 元誠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代理人郭小姐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53號民事裁定在卷可參;次查,據債務人所陳報之資產表、財產歸屬清單、
102年、103年所得資料清單顯示,其名下財產有坐落新北市○○區○○○段大牛稠小段28-8、28-9、28-10、28-12、28-13、28-19地號土地(均為公同共有),另於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保險契約,經債權人決議就前開人壽保單之保單價值解約金新台幣(下同)256,878元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清償;就前述土地部分亦經債權人決議視為不易變價返還債務人,本院就前述保單解約金金額進行分配後將終結本件清算程序,有債權人會議筆錄、105年5月26日函、105年11月25日函附卷可參。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256,878元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件及本院保管款支出清單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