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66號原告 林子文 訴訟代理人 陳銘釗 律師被告忠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泰豊 訴訟代理人 林建平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3條、第186條定有明文。本院前以本件涉有犯罪嫌疑,經檢察官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於109年5月6日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二、查,上揭刑事案件業已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亦經本院裁定駁回,有本院110年度聲判字第31號刑事裁定可參。是前揭裁定停止事由業已消滅,自應依法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