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593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90年1月19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元,依法登記在案。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通知命聲請人於96年6月15日內補正 陳健全 之繼承人及其繼承系統表、查報上述繼承人是否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向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查詢),聲請人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簡易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書記官邱瑞祥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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