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36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一瑋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兆光
法官蘇琬能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佩儀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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