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811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理人 洪繪茹 債務人 尤麗芬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柒萬捌仟壹佰陸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九日起,逾期在三個月內以每期應攤還之本金,即第一期新臺幣玖仟柒佰捌拾伍元、第二期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參拾肆元、第三期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肆拾陸元,按年息百分之0點七七六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在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內,以新臺幣捌拾柒萬捌仟壹佰陸拾元按年息百分之0點七七六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在超過六個月到九個月內,以新臺幣捌拾柒萬捌仟壹佰陸拾元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五二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捌佰貳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八日起,逾期在三個月內以每期應攤還之本金,即第一期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貳元、第二期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伍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仟捌佰貳拾元,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一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在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內,以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捌佰貳拾陸元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一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在超過六個月到九個月內,以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捌佰貳拾陸元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二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