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1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9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竊盜之三罪,均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3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273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竊盜等3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馮得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