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賢股)相對人柏銓上列聲請人聲請柏銓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柏銓(男、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日起貳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項、第130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柏銓(男、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80歲以上之人,因行方不明,自民國107年2月13日起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逾3年,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第156條規定,聲請准予為公示催告等語,有失蹤人戶籍資料、戶籍謄本、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查訪紀錄表、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新北市永和區公所109年11月11日新北永社字第1092199966號函(109年度清查100歲以上行方不明人口名冊)、衛生福利部109年11月27日衛部統字第1092561113號函(查無失蹤人之死亡通報資料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內政部移民署109年11月10日移署資字第1090117794號函(查無失蹤人入出境資料)、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09年11月17日新北殯館字第1095121010號函(查無失蹤人相關治喪喪葬紀錄)、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09年11月12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93013678號函(查無失蹤人相關治喪資料)等件為證,堪信聲請人主張柏銓失蹤已逾法定期間等情為真正,其聲請核與前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嘉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書記官蔡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