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0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千美 即永裕木器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發豪 即望嘉企業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查,望嘉企業行之負責人為 阮花枝 ,而票據號碼(TH534076)之發票人為周發豪。故請釋明正確之債務人並提出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