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1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交易字第14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48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96年8月24日上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街欲左轉進德路方向行駛,於同日上午9時20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街○○○號前,原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且依當時晴天、日間自然光線、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追撞前方由告訴人甲○○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使告訴人人、車倒地,受有右側下肢擦傷、右側髖部皮下血腫及擦傷、頸部及右肩疼痛等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於98年3月27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