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4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四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九一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以告訴為訴追條件;未經告訴而逕行起訴,其訴追條件尚未具備,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所謂未經告訴,包括告訴不合法之情形在內。又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所謂被害人,指因犯罪行為直接受害之人而言,至其他因犯罪間接或附帶受害之人,在民事上雖不失有請求賠償損害之權,但既非因犯罪直接受其侵害,即不得認為該條之被害人,因而陳告他人之犯罪事實,請求究辦,不得以告訴論,最高法院著有二十年上字第五五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公訴人認被告係侵害「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哥倫比亞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著作物,則本件犯罪之被害人應係上開「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權人。茲公訴人僅據 江文博 之告訴即逕行提起公訴,惟查江文博係受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之委任,到場處理侵害物之指認鑑識工作及告訴出庭等事宜,此有其提出之委任狀在卷可憑,惟查該偵查卷全卷並無上開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權人委任其提出告訴之委任狀,又無以上開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權人名義提出之告訴狀,則江文博之告訴即於法無據。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幼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