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9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9029號聲請人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谷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丁○○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民國84年2月18日中央銀行核定放款利率之利率表。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