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60號原告聲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財團法人 陳茂榜 工商發展基金會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盛沺 送達代收人 蔡東燁 被告 傅曼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8號即本院10
7年度簡字第10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程士傑法官曾思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書記官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