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自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自字第9號自訴人丙○○自訴人甲○○自訴代理人 謝信義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下稱被告)因先前與自訴人甲○○(下稱自訴人)有糾紛,而積恨在心,於民國94年6月20日下午3時20分許,從住家即屏東縣○○鄉○○村○○街○○號之門縫伸出手指指著自訴人恫嚇稱:「你們全家這幾天要小心,怎磨被收拾掉的都不知道」等語,使自訴人心生畏懼,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而上開規定於自訴程序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3條第2款、第307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一事不再理之重訴禁止原則,係為保障實體裁判之安定性,使同一被告就同一訴訟客體事實爭點及法律爭點,不受重複審判而設,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適用,即連續犯或牽連犯之一部犯行經提起自訴者,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則後繫屬之自訴,即應依前開規定,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查自訴人於94年6月30日提起本件自訴前,已於94年3月3日具狀向本院提起自訴,而該自訴意旨略以:被告於94年2月9日下午2時許自自家即屏東縣○○鄉○○村○○街○○號衝出,並以恐嚇言語對於位於自宅即同上街36號打麻將之自訴人恫嚇稱:「再打麻將戰就放火燒你家」、「全家都把你們收拾掉」等語,致自訴人心生畏懼,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業經本院調閱本院94年度自字第
3號案件核閱在卷,經核上開二自訴事實,自訴人所指被告恐嚇之地點、手段均相同,時間、恐嚇之內容亦相近,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具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自訴代理人亦當庭表示認被告上開2次恐嚇危害安全行應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是自訴人於94年6月30日提起前案自訴之效力,已及於本件自訴。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訴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刑事刑六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林家聖法官許瀞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