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779號
原告 張慧枝
一、原告與被告 江廣名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22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就本件民事訴訟程序應補正下列資料:
㈠就所主張之醫療費用部分:
依照就醫之時間順序,逐一檢附各筆收據影本,且製作金額彙總表(可參考附表一),向本院具狀提出。
㈡就所主張交通費部分:
原告請依照時間順序逐一檢附各筆收據影本,且製作金額彙總表,可參考附表二)。
㈢就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部分:
修車之估價單應請車行將「零件」及「工資」分別列計,並提出零件折舊之計算式。
㈣是否已有領取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之理賠?若有者,已領取之金額多少?並請提出存摺影本加以證明。
㈤請陳報學、經歷、薪資所得、存款、汽機車、不動產等狀況。
三、原告所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影本(即繕本),欠缺證物之影本,請於上揭時間內補正提出,以利送達被告知悉。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