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上訴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96號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王俊評
劉正平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俊雄
李奇鑫 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楊一帆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臺東臨時庭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陳秋錦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書記官李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