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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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39號聲請人 林振成 聲請人 廖鳳嬌 相對人 張忠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已屆清償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㈠登記日期:⑴⑵民國101年8月22日。
㈡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㈢債權人及債權額比例:⑴林振成,2分之1。⑵廖鳳嬌,2分之1。
㈣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⑴⑵2,000,000元。
㈤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
㈥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⑵101年11月20日。
㈦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
㈧利息(率):⑴⑵每佰元日息壹角計算。
㈨遲延利息(率):⑴⑵按每佰元日息壹角計算。
㈩違約金:⑴⑵200,000元。
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張忠勇,1分之1。
嗣債務人張忠勇於101年8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1年11月20日。詎債務人已屆101年11月20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西屯區│廣安││0000-0000│田│2,337.73│24分之1│├─┼───┼────┼───┼───┼──────┼─┼─────┼──────┤│2│臺中│西屯區│廣安││0000-0000│田│4,404.78│24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