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45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457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柯明宏 債務人 葉碧華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柯宜廷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萬陸仟零壹拾伍元,及其中⑴新台幣柒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貳萬貳仟伍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