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鈴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冠霖 間清償債務聲請調解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677,58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
  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
  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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