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鈴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冠霖 間清償債務聲請調解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677,58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
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
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