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告 黃典本
被告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法定代理人 江啟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黨員資格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係原告本於黨員之身分上權利有所請求,而屬「非財產權訴訟」,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