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43號聲請人即被告龎大為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國家情報工作法等案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龎大為之父親龎慎言於民國101年6月18日病逝於美國德州休士頓,有駐休士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之德州州政府生死註冊處死亡證明書可證。本案判決結果未盡人意,今未及見老父最後一面,總是聲請人心中永遠之遺憾,請准暫時解除限制出境,以便聲請人赴美奔喪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龎大為因涉犯國家情報工作法第30條第1項洩漏情報資訊罪,經本院於101年6月12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在案。聲請人以其父親病逝美國,需前往美國奔喪,而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固非無因。惟查,聲請人前即因假藉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收集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及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罪,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確定。於緩刑期間,猶未記取教訓,再犯本案,聲請人守法意識薄弱。再者,聲請人受重刑之諭知,且其配偶具雙重國籍,而聲請人又係在香港出版涉嫌洩密之書籍,並於退休前曾在海外工作多年,於95年至99年間皆前往國外多日,依合理判斷,聲請人逃匿國外以規避將來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為保全日後審理程序順利進行及刑罰之執行,除具保外,仍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聲請人所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吳啟民法官楊智勝得於5日內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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