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員簡字第9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4,638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