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姵妤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沒字第6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姵妤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1、62號為不起訴處分,就該案所查扣之殘渣袋3個,前僅就其中1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而經本院以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58號裁定宣告沒收,惟所餘殘渣袋2個,現經送鑑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1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姵妤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1、62號為不起訴處分,該案所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1袋、吸食器1組及殘渣袋1個,亦經本院以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58號裁定沒收銷毀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上開刑事裁定各1份在卷可查。而該案另查扣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前未經聲請沒收,嗣經送檢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及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附卷可稽,而該等殘渣袋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視為一體,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一併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何信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涵憶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附表:編號案號扣案物鑑定報告或備註1113年度執聲字第3292號殘渣袋2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1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證物名稱:殘渣袋2袋均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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