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54號即債務人 林能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釋明有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地區住居之事實。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林能堂之戶籍地非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地區,其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未提出可供法院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其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地區有住居之事實。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為移轉管轄。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民事庭法官張恩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