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97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周春鳳 債務人 洪湘閔 債務人 洪嘉義 債務人 黃彩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55,856元,及自民國109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洪湘閔於民國96年就讀育達商業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洪嘉義、黃彩虹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389,802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1年10月18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利率10%,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9年9月18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55,856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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