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簡附民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64號原告 翁擎宇 被告 張俊浩 上列被告因被訴重利等案件(本院112年度竹簡字第13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韋廷
法官黃翊雯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書記官陳家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