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0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鴻勳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82號,偵查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員警於民國99年12月23日7時許,在新竹縣○○鎮○○路75之1號,查獲黃鴻勳(已另行不起訴處分)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其持有安非他命毛重約0.22公克。經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黃鴻勳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於100年
8月2日予以釋放,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0年度毒偵字第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本案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毛重0.22公克,保管字號:99年度安保管字第45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0年度毒偵字第33號偵查卷第48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