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原告 葉虹廷 住○○市○○區○○里○○路0段000○0號被告 趙俊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3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鴻仁
法官潘韋丞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