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小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二六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叁拾肆元
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瑜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杜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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