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5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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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563號債權人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債務人 李偉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偉綸於民國110年7月13日向聲請人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此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可稽。詎債務人自113年1月13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信用貸款自動扣款委託書」、「借款人暨立委託書人線上成立契約簽署資料」為證。
(二)依契約約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支付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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