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陳玉芬
上列當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
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
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司法院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修
正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
開規定,當事人聲請交法庭錄音光碟,須以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有必要者,並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之書面同意,始
得准許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聲請交付本院103年度中小字第1220號
案件103年6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僅泛稱為
避免原告日後反覆說辭、顛倒是非,故請求申請光碟保留證
據云云,然法庭程序專以筆錄證之,法庭錄音之目的僅在輔
助筆錄之製作,以提升筆錄製作之效率及正確性,並非取代
筆錄,聲請人既未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
,且經本院詢問上開期日到場陳述之原告訴訟代理人 劉緯翔
是否同意本院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其未以書面表
示同意,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本件聲請即無從准許,應
予駁回。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