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小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小抗字第5號抗告人 林首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東錦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8日本院士 林簡易庭 105年度士小字第67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光吾
法官絲鈺雲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