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2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宣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宣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宣翰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現正在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民國101年9月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1650號),而縮刑後終結日期為102年10月4日,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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