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柏綸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綸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1年7月,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8月22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030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本院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呂超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丞儀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