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83號原告甲○○被告千進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丙○○
巷15戊○○丁○○己○○
7之3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千進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千進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70,000元,應繳裁判費13,5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應補繳12,573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書記官王羽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