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8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8903號聲請人 張益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豐儀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記載相對人究係「劉豐儀」抑或「 劉豊儀 」請陳明之,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本票原本手寫姓名不符)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