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185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彰簡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2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淨重壹點柒玖公克)沒收銷毀
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扣案之海洛因一小包(淨重一點七九公克)係屬毒品,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並銷毀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1項、第454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
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段、第4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50,000
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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