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3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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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36號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黃增南 債務人 黃俊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零壹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1236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俊男│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845%│││100,000元││12月28日起│││├──┼─────┼─────┼──────┼──────┼───────┤│002│新臺幣│黃俊男│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845%│││70,162元││8月1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俊男│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0,000元││12月28日起││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002│新臺幣│黃俊男│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0,162元││8月11日起││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