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23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吳奇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