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30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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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3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300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A01
A02A03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A04(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如附錄對照表)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A05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玖佰捌拾伍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四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參拾陸元,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A05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