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40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嘉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805號、第2697號、第1591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民國111年1月2日18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號優勝美地汽車旅館,查獲被告黃嘉輝,而於被告及另案被告 陳憲榮 共同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内,查獲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物,被告涉犯持有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4月23日以111年度偵字第1805號、第2697號、第1591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物,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海洛因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列為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經同條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均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一)被告因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805號、第2697號、第159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先認定。 

(二)扣案如本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檢驗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事實,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3月10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3860號鑑定書、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憑,足認屬第一級毒品無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盛裝上開海洛因之外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三)扣案如本裁定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分別檢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之事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8日草療鑑字第1110200734號鑑驗書、111年3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10200735號鑑驗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足認上開物品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無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4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四)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本裁定附表:

編號

名稱及數量

出處

鑑定書或鑑驗書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3.27公克)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聲沒卷第3頁)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3月10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3860號鑑定書(聲沒卷第93頁)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5111公克)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聲沒卷第21頁)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8日草療鑑字第1110200734號鑑驗書、111年3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10200735號鑑驗書(聲沒卷第95、101頁)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3.1269公克)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聲沒卷第21頁)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8日草療鑑字第1110200734號鑑驗書、111年3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10200735號鑑驗書(聲沒卷第95、101頁)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333公克)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聲沒卷第21頁)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8日草療鑑字第1110200734號鑑驗書、111年3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10200735號鑑驗書(聲沒卷第95、101頁)

 5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成分之藍色錠劑1粒(驗餘淨重0.1096公克)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聲沒卷第22頁)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8日草療鑑字第1110200734號鑑驗書、111年3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10200735號鑑驗書(聲沒卷第99、10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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