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694號上訴人即被告台北紐約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家平 訴訟代理人 鄭雯菁
指定送達代收人:台北紐約社區管理委員會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際維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判決上訴人部分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聲明,僅表明「ㄧ、目前已向台北地方法院申請開庭內容相關資料。二、尚有被上訴人之破壞事實,尚待確認。三、就雙方簽訂勞務服務合約,被上訴人違反合約事實之判決,提出不服。」等語,並未載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如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均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73萬0,1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060元;若為其他上訴範圍,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未提出第二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應補正其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訴訟代理人鄭雯菁之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書記官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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