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7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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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77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9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上揭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減為拘役貳拾貳日」,應更正為「減為拘役拾貳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